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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盈益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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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5-08-27
    • 浏览次数: 1443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予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企业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有关机构(我国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普惠制的作用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FORM A填制说明
    1.1 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 SHENZHEN HUAYELONG IMPORTS & EXPORTS LTD. SHENZHEN,CHINA
    1.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7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7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1.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1.5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1.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1.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COMMERCIAL INVOICE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1.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国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例如: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
    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EYE (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则可以合并包装箱数,品名合并.例: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GLOVE,SCARF,TIE,CAP.
    3) 包装必须打具体的包装种类(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例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1.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9.1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1.9.2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例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HS品目号。
    1.9.3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1.9.4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写“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38%。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1.9.5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1 第10栏: COMMERCIAL INVOICE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7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COMMERCIAL INVOICE填具,COMMERCIAL INVOICE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2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SHENZHEN CHINA APR.6,2007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COMMERCIAL INVOICE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13 第12栏:出口商的声明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COMMERCIAL INVOICE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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